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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326号

更新时间:2020-12-29   浏览次数:4306 次 标签: 第三人撤销之诉 保证金优先受偿权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326号
【裁判摘要】对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必须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并且,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必须在原诉形成之前或者进行期间即已对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上述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文章摘要2:

【解读】对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判项,其他普通债权人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