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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1民终5213号

更新时间:2021-01-03   浏览次数:369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1民终5213号
【裁判摘要】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在本案中,鉴于原审公告程序存在瑕疵,上诉人未能到庭进行抗辩,其二审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应当予以审查。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被上诉人最后一次向广州农商行付款的时间为2010年5月,那么被上诉人应当在2012年5月前向上诉人主张权利,而被上诉人于2016年3月才向原审法院提起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保护期间,丧失胜诉权。对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上诉人粤桥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文章摘要2:

【解读】因一审公告程序瑕疵导致当事人未能到庭进行抗辩有权在二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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