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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止履行类型

更新时间:2022-05-13   浏览次数:5037 次 标签: D527【不安抗辩权】 D528【行使不安抗辩权】 D529【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时的处理】 D570【标的物提存的条件】 D614【买受人的中止支付价款权】 D654【用电人的交付电费义务】 债权人分立 债权人合并 债权人变更住所

文章摘要:

合同中止履行类型:(1)不安抗辩权的中止履行;(2)因债权人的原因而中止履行(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3)其他中止履行之情形(《民法典》第614条之买受人中止支付价款权;《民法典》第654条之供电人中止供电)。

文章摘要2:

【解读】
(1)债务人既可中止履行也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民法典》第529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
(2)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或提存价款)但不能中止履行的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形(《民法典》第570条):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B.债权人下落不明;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除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外,其他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形可以提存但不能中止履行。

目录

合同中止履行有两种情形 回目录

1.不安抗辩权的中止履行。

2.因债权人的原因而中止履行: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

【解读】

(1)债务人既可中止履行也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民法典》第529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

(2)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或提存价款)但不能中止履行的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形(《民法典》第570条)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B.债权人下落不明;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除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外,其他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形可以提存但不能中止履行。

3.其他中止履行之情形:

(1)买受人中止支付价款权(《民法典》第614条);

(2)供电人中止供电(《民法典》第654条)。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九条【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时的处理】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五百七十条【标的物提存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六百一十四条【买受人的中止支付价款权】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的交付电费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南阳能源总公司与华中电力开发公司、河南电子开发公司买用电权合同纠纷案

——因执行国务院及国家经贸委的相关文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不构成违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129号

【裁判要旨】合同履行期间,因执行国务院及国家经贸委的相关文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不构成违约。债权人诉请债务人赔偿因合同未履行给其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神洲天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秦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三中民(商)终字第14512号

【裁判摘要1】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科技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处理,但不应以诉的方式要求秦××必须接受租金。故科技公司的起诉,于法无据,该院予以驳回。

【裁判摘要2】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履行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故本院对科技公司有关应当判决秦××接受租金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予采纳。

【解读】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秦××接受土地租金合计33000元;2.诉讼费由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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