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行政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3053号

更新时间:2021-03-04   浏览次数:191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3053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及法释〔200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5]行他字第4号《关于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5号批复中的‘确认’,是指当事人对自然资源的权属发生争议后,行政机关对争议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作的确权决定。……”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是指“当事人对自然资源的权属发生争议后,行政机关对争议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作的确权决定”。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