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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闽行申341号

更新时间:2021-03-04   浏览次数:217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闽行申341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权利人认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权属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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