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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杨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1-03-07   浏览次数:462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54号
【裁判摘要】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案涉《股权转让合同》未对管辖法院作出约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是一方转让股权、另一方给付价款的双务合同,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在存在多方或双方均负有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应以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合同义务为特征义务,以特征义务履行地为确定合同履行地的依据。根据案涉《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新疆富蕴县锦荣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变更为富蕴华泰汇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将该公司100%股权有偿转让给陕西华泰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故本案《股权转让合同》的特征义务是转让股权,应以转让股权的行为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系本案转让股权及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新疆富蕴县锦荣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变更为富蕴华泰汇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故一审裁定认定该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依据充分,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解读】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新43民初4号》原告诉讼请求为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违约金、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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