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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

更新时间:2022-02-13   浏览次数:2313 次 标签: 债权债务混同 D576【债权债务混同】

文章摘要:

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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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事件)。

混同产生原因 回目录

债权和债务(因概括承受或特定承受而)同归于一人。

混同性质 回目录

混同导致债权和债务绝对消灭的独立原因。

混同效力 回目录

1.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绝对消灭债权债务关系;

(2)绝对消灭由合同关系派生的从债权和从债务。

 2.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不消灭):

(1)以涉及第三人利益为条件;

(2)不因混同而影响第三人利益、当事人丧失对第三人债权等权利。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债务混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合同法》

  第一百零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与北京中成大厦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上诉案

【提示】公司倾情股东补缴出资款,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缴纳出资是股东应尽的义务,股东出资不应与公司之间一般的债务进行抵销。

·混同对不良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重庆五中院判决农业银行重庆万盛支行与重庆风行汽车运输公司等借款合同案

【裁判要旨】不良债权转让应当适用权利转让的法律规定。公司财产和经营场所由创办人所有、公司经理由创办人任命、公司员工均系创办人正式员工的经济实体,与创办人构成债权债务混同;债权银行将已经消灭的债权以“不良资产”的名义剥离给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确认该权利转让无效。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与彭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民终403号

【裁判摘要】债权人为控制风险而对债务人进行全面管控可能导致债权债务混同——本案各方当事人通过《框架协议》等一系列交易安排,将信托资金用于炒股牟利,违反了强制性监管规定,且同时也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案涉《贷款合同》《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回购协议》《保证合同》《股票质押合同一》《股票质押合同二》《四方协议》均无效。……西藏信托系金鸿沣事实上的普通合伙人,应当承担普通合伙人的法律责任,对主债务人金鸿沣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本案中亦是因西藏信托导致债权债务主体、权利义务的混同,故本案相关担保合同项下的责任亦应免除。

【摘要】一审法院对本案的最终处理意见|如上所述,本案中存在以下三种特殊情形:其一,涉案当事人之间基于《框架协议》及相应具体交易安排而形成的所有合同均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其二,西藏信托完全控制了金鸿沣可以对外作出有效意思表示的所有渠道,本案中形成一手托两家的不正常状况,直接涉嫌虚假诉讼;其三,西藏信托作为金鸿沣事实上的普通合伙人兼执行事务合伙人,与金鸿沣签订的所有合同均属于违法交易而依法无效,且需依法对主债务人金鸿沣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导致债权债务主体混同,在此情况下西藏信托不得将债务转嫁由担保人承担。一审法院认为,以上三种情形任一成立,均足以导致驳回西藏信托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何况本案中三种情形同时成立。至于杨××、彭×抗辩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担保责任范围大于主债务责任等其他事由,已无需法院审查论述。据此,一审法院对西藏信托的所有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判决:1.本案所涉《框架协议》《贷款合同》《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回购协议》《股票质押合同一》《股票质押合同二》《保证合同》《四方协议》等所有合同均无效;2.驳回西藏信托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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