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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

更新时间:2022-05-13   浏览次数:7101 次 标签: 提存公证 D529【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时的处理】 D570【标的物提存的条件】 D571【提存成立及提存对债务人效力】 D572【提存通知】 D573【提存对债权人效力】 D574【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

文章摘要:

提存是指债务人在无法履行债务或难以履行债务时,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从而终止债关系的行为。

文章摘要2:

【解读】
(1)债务人既可中止履行也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民法典》第529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
(2)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或提存价款)但不能中止履行的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形(《民法典》第570条):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B.债权人下落不明;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除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外,其他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形可以提存但不能中止履行。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提存是指债务人在无法履行债务或难以履行债务时,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从而终止债关系的行为。

提存性质:属于特殊的法律关系 回目录

1.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为私法上的关系;

2.提存人、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关系为公法关系。

提存目的 回目录

1.《合同法》:清偿债务目的;

2.《担保法》:担保目的的提存。

提存事由 回目录

1.《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自然人或法人下落不明;

(3)自然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自然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存公证规则》第5条规定,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3)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3.提存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A.我国《合同法》和《提存公证规则》均未明确规定拒绝受领的清偿提存是否以债权人迟延为要件;

B.从利益衡量和公平的角度分析,拒绝受领作为提存发生的原因须以清偿期届至为条件。

(2)债权人受领不能:作为提存原因的债权人受领不能必须是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引起的、不以债权人具有可归责性为必要条件。

A.事实上的受领不能: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失踪、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债权人地址不详等;

B.法律上受领不能:债权人丧失行为能力没有确定监护人、债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不明等。

(3)债权人不明:是指债务人不能确定债权人是谁从而无法向其清偿。

A.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

B.继承人不清;

C.债权人分立、合并使债务人不知谁是债权人等。

【解读】作为提存发生原因,必须是清偿期届至时的债权人不明。

提存标的物:债务人依据债务关系应当给付的标的物 回目录

1.提存标的物是债务人依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

2.提存标的物可以是标的物所得价款(自助出卖):

(1)必须是依法可以拍卖、变卖的标的物;

(2)必须是标的物不适用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

【解读】

(1)《提存公证规则》第7条规定,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一)货币;(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三)贵重物品;(四)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2)《提存公证规则》第15条规定,“对提存的贵重物品、有价证券、不动产或其他物品的价值难以确定的,公证处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估价”。说明不动产也可以提存。

提存当事人范围 回目录

1.提存人:

(1)我国规定了债务人作为提存人;

(2)代为清偿人是否可以作为提存人存在争议。

2.提存受领人:是指作为提存人的相对人,依合同或者法律规定有权向债务人主张清偿的债权人。

(1)随时领取权:受5年除斥期间限制(提存物扣除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2)附条件领取权(即提存部门附条件的抗辩权):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未履行或未提供适当担保前,提存部门应根据债务人的要求,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3.提存机关:是国家设立的接受提存物进行保管,并应债权人请求发还给债权人的机关。

(1)提存机关须法定机关;

(2)我国提存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机关管辖。

提存方法:办理提存公证 回目录

1.提交提存书;

2.提交债务证据;

3.提交无法清偿的证据等。

提存效力 回目录

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已经提存视为与履行具有相同效力(视为交付、债的关系终止)。

(1)标的物及提存期间的利息归债权人所有;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由债权人负担。

(2)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债务人提存后的通知(债权人、监护人、法定继承人)义务:债权人下落不明除外。

2.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效力:提存合同(保管兼第三人利益合同)效力。

(1)提存机关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收取提存费用(不由提存人负担)的权利。

(2)提存人取回权:以禁止提存人取回提存物为原则、以允许提存人取回为例外。

A.法院生效裁判;

B.提存之债清偿的公证证明;

C.债权人书面放弃受领权。

【解读】提存费用负担:因提存和取消提存的费用应由提存人负担。 

3.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成立债关系。

(1)债权人随时有领取提存物的权利;

(2)债权人可以要求发还提存物所生孳息;

(3)债权人一并负担提存费用。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广义的提存是指将金钱或者其他财产寄存在国家规定的提存部门,他人通过提存所领取该财物,从而达到特定法律目的的制度:

A.为清偿目的的提存;

B.以保证为目的的提存;

C.执行提存;

D.保管提存等。

②狭义的提存仅指清偿提存。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九条【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时的处理】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五百七十条【标的物提存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一条【提存成立及提存对债务人效力】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第五百七十二条【提存通知】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第五百七十三条【提存对债权人效力】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七十四条【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99)》

  第六十五条 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收)货物,收货人逾期提(收)货物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第四十二条 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时,承运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将货物提存。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

  第三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交付货物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条件时,港口经营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将货物提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金钱的,债务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存。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04.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合同法》    

  第七十条【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的处理】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1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5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担保法》

  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七十条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十七条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北京中科恒基投资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太西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执行异议案  

【裁判要旨】债权人出具收据是对债务人的一项附随义务,债权人不履行该义务的,债务人比照提存的有关规定进行提存并无不当。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时利和房地产开发(武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摘要】提存系债务人的权利而非债务人的法定义务——依该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债务人可以选择提存方式清偿债务,但该选择应是债务人的权利,而非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提存公证收费的通常做法是,提存公证的申请人先行交纳公证费用,办理提存后,受领人受领时可以提取的是提存本金及其产生的活期存款利息。因此,如果确实进行提存,不仅增加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在利息方面的利益也将受到减损。

提存公证 生意人的“定心丸” 回目录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1月04日03:03  东方今报

  □王萍 段莎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信用缺失的情况下,提存公证制度对于弥补信用缺失,增强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信心,确保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发挥了功不可没的重要作用。

  某国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刘某于2006年签订了一份《门面房租用协议》,约定由刘某租用该国有单位的一处门面房,承租期限是10年。

  2009年,该国有单位搬迁后,上述门面房交由某房地产经营公司经营,因此该国有单位不能继续履行上述协议。随后,该国有单位与刘某达成如下约定:该国有单位与刘某解除《门面房租用协议》,赔偿刘某10万元整;刘某须与某房地产经营公司达成继续租用上述门面房的协议或将该门面房腾空后,该国有单位才将上述赔偿金交付刘某。

  由于双方在交涉过程彼此担心对方不能履约,在律师的建议下双方来到焦作市众信公证处。公证员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建议当事人办理提存公证。双方按照要求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在公证员的建议下拟定了具有可操作性提存协议,两日后刘某顺利地拿到了赔偿金。

  由于互不信任致使双方交涉几个月不能达成协议,而提存公证却使双方化干戈为玉帛,仅仅两天就顺利完成交易,在这个过程中提存公证起到了巨大的作用。那么提存公证有哪有作用呢?

  首先,提存公证能有效保障交易安全。如卖方与买方达成购房协议,但卖方担心自己名下的房子过户给买方而得不到房款,买方担心付了房款得不到房子。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由公证机构保管房款,而后视双方约定的提取条件的成就情况将房款支付给卖方或返还买方,这样如果卖房人拿着伪造的假房产证诈骗,导致到房管部门过不了户,买房人不会受到任何损失,充分保障了资金安全。

  其次,助于合同一方有效履行义务,比如清偿债务。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给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如转让方张某和受让方李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签约后3日内交付购买股权的款项,待李某准备好资金,却怎么也找不到张某,3日期限马上就到,李某到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如期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使自己在经济往来中占据主动。

  提存公证解决了交易双方的难题,但是不是所有的提存申请公证处都可以受理,那么可以申请办理提存公证的情形有哪些呢?

  一、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或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而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二、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三、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向公证处提存的。

  办理提存公证需要注意的几点:一、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其中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二、据以办理提存公证的债权债务合同要真实、合法。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中未约定以提存方式履行义务,如果该类提存属于清偿债务类的提存,只要合同中没有限制采用提存方式履约的,公证处仍可受理。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若事后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同意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则公证处也可受理。四、可以提存的标的物有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等,目前公证处主要提存的标的物是货币类。五、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应该相符。六、从提存之日起,超过20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

  经济快速良性地发展,需要交易双方能够做到诚实守信,但由于个别不讲诚信的行为破坏了这一原则,致使很多交易不能完成,提存公证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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