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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辽行终1330号

更新时间:2021-03-12   浏览次数:183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辽行终1330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林某某在参加公务员考试过程中,对其他考生成绩有异议而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诉,因对省公务员局作出的答复不服而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公务员局对林某某所作出的答复,是行政机关针对林某某的申诉事项作出的答复意见,答复行为本身并未改变原行政行为结果,对林某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林某某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属于行政复议和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省政府以答复对林某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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