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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26号

更新时间:2021-03-19   浏览次数:4131 次 标签: 征地公告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26号
【裁判摘要】本案属于政府对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实行的征收,征收公告在性质上属于对本案第7号征收决定的法定送达方式,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为征收决定向被征收人送达之时。但本案征收公告并没有载明公告期限,所谓的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2015年12月13日—2016年1月11日),是征收搬迁期限并非公告送达期限,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征收公告期满日为2016年1月11日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本案属于征收公告上没有载明何时公告期满的情况,参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王某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王某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本案征收公告张贴之日为2015年12月13日,满10个工作日为2015年12月25日,即2015年12月25日为王某知道第7号征收决定之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王某2016年7月5日在另案征收公告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和2016年7月18日提起本案诉讼,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本案二审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维持一审法院驳回王某起诉的裁定,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解读】征收公告张贴之日不能作为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之时——(1)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2)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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