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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更新时间:2022-11-03   浏览次数:5411 次 标签: 不可抗力 台风 风暴 雷击 D180【不可抗力】 D590【不可抗力】

文章摘要:

不可抗力是指“三不能”(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文章摘要2:

【注解】不可抗力免除民事责任的规定是指合同解除后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消灭,相应民事责任可以免除,不免除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490号《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疆通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不可抗力是指“三不能”(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法律特征 回目录

1.必须是社会公认的客观现象:不为社会公认的情势和现象,即使对债务履行产生影响,也不能纳入不可抗力。

2.必须是来自于行为人的外部:行为人自己行为不具有外部性,不可归入不可抗力。

3.必须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现象:

(1)抽象标准:一般谨慎稳妥的理性人所应具备的预见能力的标准;

(2)具体标准:依照债务人的具体情形确定的标准。

4.必须是后果不能抗拒的现象。

不可抗力构成要件:“三不能”客观情况 回目录

1.具有客观性、外在性,独立于当事人意志、行为以外的事件:

(1)主观要件:当事人“不能预见”(包括预见主体、预见程度、预见的始末时间等方面)。 

【解读】 

(1)只有尽到了注意义务而仍不能预见,才具备不可抗力的主观要件;

(2)如果当事人可以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或其他原因没有预见,则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2)客观要件:当事人不能控制,即当事人“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A.不能避免:强调不可抗力独立存在于人的行为之外,当事人的意志是无法控制的,无可回避的;

B.不能克服:强调该事件无法抗拒,就算当事人尽了最大努力仍无法对这种客观现象的发生与否、发生程度等做出安排和处置(当事人无能为力)。 

【解读】如果事件的发生是能够避免,或虽不可避免但可克服,不构成不可抗力。 

2.必须是阻碍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 

(1)致使合同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行/不能如期履行;

(2)只有在合同生效后、合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前发生的不可抗拒事件才能构成不可抗力:发生在合同生效前的不可抗力只能引起缔约过失,不能归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范围(外延):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 回目录

1.自然灾害:未对当事人履行义务造成重大困难的自然灾害不构成不可抗力;

2.政府行为;

3.社会异常事件。

不可抗力适用 回目录

1.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适用。

2.当事人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

(1)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不可抗力范围的方法:

A.概括式:在合同中只概括地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含义,并不具有罗列可能发生的事件;

B.列举式:在合同中把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罗列出来;

C.综合式:在合同中概括不可抗力的具体含义,又列举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的事件。

(2)效力:等于自订免责条款。

A.小于法定范围的:法定不可抗力范围仍然有效;

B.大于法定范围的:超过部分另外成立(约定)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一般免责事由在具体场合下的免责:

(1)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事件:

A.只有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而仍不能预见,才具备不可抗力的主观要件;

B.如果当事人可以预见,因疏忽大意或其他原因没有预见,则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2)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如果事件的发生能够避免或者虽不可避免但可克服,不构成不可抗力。

4.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可抗力部分或全部免责的适用条件:

(1)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就扩大损失不免责;

(2)并承担举证责任: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不可抗力判断标准 回目录

1.不可抗力一般判断标准:

(1)不可预见的偶然性: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订立后发生纯属偶然的事件;

(2)不可控制的客观性: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发生是债务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致。

2.不可抗力之不能预见的判断标准:不可抗力的预见主体应为一般公众(善意理性一般人)。

3.不可抗力之不能避免与不能克服的判断标准:

(1)不能避免是指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当事人虽然尽了合理的注意,仍不能阻止这一事件的发生;

(2)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虽然已尽了最大努力,仍不能克服,并因此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发生侵权损害。

不可抗力免责效力 回目录

1.不可抗力的全部、部分免责效力: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2)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不可抗力不免责):

A.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B.对价(金钱债务)迟延责任不因不可抗力免责。

2.不可抗力免责条件:

(1)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事件:

A.只有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而仍不能预见,才具备不可抗力的主观条件;

B.如果当事人可以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或者其他原因没有遇见,则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2)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如果事件的发生能够避免或者虽不可避免但可克服,不构成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效力 回目录

不可抗力在合同法上产生法定解除权。 

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区别 回目录

1.意外事件构成要件: 

(1)不可预见; 

(2)归因于行为自身意外的原因; 

(3)偶然发生的事件,且不包括第三人的过错行为。 

2.不可抗力属于意外事件一种: 

(1)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均具有“不可预见性”,但不可抗力相对于意外事件更加难以预见。 

(2)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程度不同: 

A.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害是当事人无能为力的,具有必然性、不可避免性; 

B.意外事件损害并不是完全无法避免,当事人有可能采取补救措施。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关于不可抗力规定。

②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③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④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A.金钱债务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责;

B.地震并不能导致商品房买受人与银行之间贷款合同不能履行,仅是合同的迟延履行。

⑤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罗倩诉奥士达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7期】

【裁判摘要】

一、从事一定社会活动的民事主体,如果其从事的活动具有损害他人的危险,则该民事主体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履行前述安全保障义务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不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在生产经营者的工作场所内,经生产经营者默许临时从事劳动的自然人,即使没有与生产经营者形成正式的劳动法律关系,生产经营者对该自然人仍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提示】经气象部门事先通告的台风不属于不可抗力。

【摘要】被告明知台风即将登陆,完全有条件在台风登陆前停止生产,疏散人员,或者安排工人到相对安全的地点工作。但是在台风登陆当日,被告为了自己的利益还组织工人到工棚工作,致使在工棚这个台风过境时相当危险的工作场所内的所有人员身处险境,最终导致工棚倒塌一死六伤惨剧的发生。因此,被告关于本案事故发生系因不可抗力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当事人置政府发出台风即将登陆的通告于不顾,造成损害后以不可抗力进行免责抗辩,不予支持:台风作为一种严重的自然灾害,确实是难以避免的。但是,在气象等相关科学高度发展的今天,台风是可以预见的,通过采取适当的措施,台风过境造成的影响也是能够减小到最低程度的。政府已经对台风即将登陆发出了通告,当事人对于受台风袭击致损害事故发生,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但为了自身利益而致使他人利益受损,以不可抗力进行抗辩免责,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机通用进出口公司诉天津港第二港埠有限公司港口作业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5期(总第67期)】

【提示】在目前的科学技术条件下,虽然国家海洋预报台发出了关于风暴的预报,但其仍然应属于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

【裁判摘要】风暴来临后,虽然国家海洋预报台发出预报,但在目前的科学技术条件下,从发出预报至货物受损时,港口经营人已经无能力保障应当由自己保管的全部货物的安全。因此货物损失,仍然属于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造成。 

·杭州天创沃元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永丰养殖总场合作协议纠纷案

——政策性拆迁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认定

【提示】政府政策性拆迁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属于不可抗力;但在不可抗力发生之前,已经存在一方当事人的违约情形,则该方当事人仍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摘要】当事人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系因地方政府政策性拆迁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与双方过错无关。关于对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过错认定和责任承担,因本案损失的产生,源自于拆迁后相关厂房、机器、设备等无法继续利用造成的损失。拆迁人根据补偿协议的约定进行了补偿。鉴于房屋建设许可证的取得必须建立在已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故本案所涉项目厂房成为无建设许可证房产的主要原因在于合作协议另一方未与第三方达成相应的土地征租协议,不能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所致。故按无证房产补偿造成的损失系由合作协议另一方单方过错造成的,其应对当事人因无证房产拆迁导致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中国医疗卫生器材进出口公司与广州市天河荣丰裘皮制品厂购销合同纠纷案 

【提示】货物被盗不属于不可抗力,买方在卖方履行了转移交付后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摘要】货物被盗是可以预见,可以避免并可以克服的事件,不属于不可抗力规定的情形。卖方履行了货物转移交付的行为后,买方即享有了对货物的所有权,因其疏于管理致使货物被盗的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并应依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

【裁判要旨】合同当事人的死亡是一种客观事件,如果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又具备其适用的前提条件,也可构成不可抗力,双方因此造成的违约行为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济南东风制药厂与吉林九鑫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提示】委托代理关系中,受托人违背诚信原则,从事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业务,委托人有权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裁判要旨】合同履行期间,在合同履行地发生了“非典”疫情,对药品销售造成影响,构成不可抗力,可免除违约一方的违约责任。

·卓盈丰制衣纺织(中山)有限公司与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抗诉案

【提示】施工过程中的停水停电属于意外事件,应当作为工程延期的事由。

【摘要】对于建设而言,水和电是必不可少的,而停水、停电这种情况的发生不是由施工方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施工方对此无法预见且不能避免,施工中断属于意外事件。本案中,虽然双方在《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停水、停电使工期延长的事由,但作为意外事件,它的发生客观上会造成施工中断,即使没有约定,按照公平原则,对这种意外事件造成的工程中断应当作为工程延期的事由。

【提示】施工过程中的台风和暴雨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当事人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约定无效。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而免责的,应就其发生及其结果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意见】不可抗力具有三个构成要件:

①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既非当事人的行为所派生,亦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左右;

②它的发生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③当事人按其现有的能力和应有的谨慎与勤勉不能对这种客观情况及其后果加以控制和克服。

【提示】合同一方主张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而免责时,应就其发生及结果承担举证责任。

·呼和浩特市四星经贸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农牧业生产资料公司损害赔偿纠纷案

【提示】库房出租方有义务安装避雷针而没有安装,致遭雷击火灾,造成库存货物被烧毁的,不能依照有关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免除其民事责任。

【摘要】雷击属于不可抗力,但其具有一定可防范性。库房出租方有义务安装避雷针而没有安装,从而使出租的库房从根本上丧失了避免雷击的可能性。在遭雷击后引发火灾,造成库存货物全部被烧毁的,不能依照有关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免除其民事责任。

【裁判意见】虽然客观上人类对雷击的防范能力达到了极高的水平,但仍然无法确保万无一失。体现人类科技水平的避雷针的安装,避免的也仅仅是发生损害事实的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况且还有实用价值的对比问题。因此,不能因科技的发展而使雷击改变其不可抗力属性,雷击仍然是不可抗力,但其确实具有一定的可防范性。涉案库房没有安装避雷针的结果是导致库房从根本上失去了避免雷击的可能性,不能适用《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免责的规定。

·冯晓军、杜建立、边伟标与陕西中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政府行政命令不能作为当事人不可抗力免责理由——政府的行政命令并非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方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的规定,即使合同一方当事人因政府的行政命令而违约,亦不能免除其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耀声(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政府征用行为与借款人是否如期偿还借款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不构成不可抗力

【裁判要旨】政府征用行为与借款人是否如期偿还借款无必然因果关系,不属于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可抗力情形,借款人以此作为逾期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南阳能源总公司与华中电力开发公司、河南电子开发公司买用电权合同纠纷案

——因执行国务院及国家经贸委的相关文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不构成违约

【裁判要旨】合同履行期间,因执行国务院及国家经贸委的相关文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不构成违约。债权人诉请债务人赔偿因合同未履行给其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福州休曼电脑有限公司及福建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与福建省体育局合作合同纠纷案

——合同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承担而无涉及第三人的效力

【裁判要旨】体彩中心作为监管对象,依照行政命令,对与第三人的合作进行调整导致合同终止,应视为因国家政策及政府命令致使合作终止,而非体彩中心的违约行为。

·武汉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营业部与武汉市新世纪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异案司法行为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委托拍卖过程中,由于另案法院对拍卖标的物查封,导致委托拍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由于解除合同原因系不可抗力,故各方当事人均无过程,委托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受托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并支付大额费用的,委托方应予适当补偿。

【裁判规则】委托拍卖合同因司法查封导致解除构成不可抗力。

·王俊香等因其子在登山时突遇恶劣天气遇难诉登山队领队刘雪鹏未采取适当措施救助赔偿案  

【裁判规则】不可抗力致人死亡的责任认定——在登山时突遇恶劣天气遇难的,不存在过错的登山队领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武汉神龙轿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诉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中介协议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有效的合同应当满足合同成立的要件。名为居间合同,但居间人不仅仅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对合同未订立也需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则此合同名为居间合同,实为普通民事合同。

【裁判规则】政府部门对交易的合法监管行为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合同一方不能以此作为抗辩理由而不履行合同。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疆通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民终2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490号

【裁判摘要】(1)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相似但不可抗力并非情势变更;(2)不可抗力免除民事责任的规定是指合同解除后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消灭,相应民事责任可以免除,不免除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关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虽然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关于“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规定所指的情势变更相似之处,但并不足以说明本案所涉情形应当认定为情势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关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中关于可以免除民事责任的规定是指合同解除后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消灭,相应民事责任可以免除,而本案所涉情形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解决合同解除前一方已经获得的基于整个合同履行完毕才能实现的利益、相对方所形成的损失如何弥补问题,故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并无错误。

【摘要】征收属于不可抗力——本案中,种苗场与通周建设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承包期限至2037年5月31日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飞机场扩建工程,案涉土地于2016年被征收,致使通周建设公司无法继续再使用土地,应属不可抗力,合同所约定由通周建设公司对其承包后的土地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合同目的因土地被政府征收而无法实现,如果合同继续履行显然会造成双方的财产权益的重大损失,据此,通周建设公司享有当然的法定解除权,故通周建设公司起诉要求解除与种苗场于2007年6月1日签订的《种苗场沙坑治理及土地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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