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51号 更新时间:2021-03-25 浏览次数:1597 次 标签: 行政许可延续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51号 【裁判摘要】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行政机关决定注销办学许可证符合法定规定。办学许可证被注销后,教育部门对于学校的后续管理行为不能视为认可延续办学。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梁法行初字第00003号 下一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皖行终9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