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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新行终字第171号

更新时间:2023-07-08   浏览次数:2069 次 标签: 【行政审判案例第54号】 治安不作为 私力救济 法定职责

文章摘要:

【案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新行终字第171号
【裁判要旨】公安机关不得以存在民事纠纷为由不履行法定职责——当事人因民事纠纷采取不当私力救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不能以纠纷应由法院处理为由拒绝履行维护社会治安执行,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文章摘要2:

【注解】公安机关不得以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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