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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2011)台玉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台行终字第136号

更新时间:2021-03-28   浏览次数:4143 次 标签: 行政惯例

文章摘要:

【案号】一审: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2011)台玉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2011年5月3日);二审: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台行终字第136号行政判决书(2011年8月31日)
【裁判摘要】虽然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经查明,当地在实践操作上,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申请材料在报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前,均先由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审查,无异议后再按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本案中,尹某某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办理流程,遵循了此种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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