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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皖02行终70号

更新时间:2021-03-28   浏览次数:367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皖02行终70号
【裁判摘要】对于被上诉人秦某某未实际出资、未参与公司管理和分红,原审第三人汪某某冒充秦某某签名进行公司注册及股东变更的事实,秦某某与汪某某均无异议。虽汪某某认为其使用被上诉人身份证进行公司注册已经得到被上诉人许可,但并无证据佐证,且不影响对被上诉人秦某某既未出资又非实际股东这一事实的认定。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先进行民事诉讼以确认股东资格,但本案中被上诉人不具有股东资格的事实,利害关系人均无异议,且可以根据有效证据予以认定,因此无需再提起民事诉讼。

文章摘要2:

【解读】本案中,秦某某发现自己被冒用身份登记为公司股东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工商登记行为,登记机关拒不撤销,一、二审法院判决支持秦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3月13日在××公司设立登记中将原告秦某某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注册登记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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