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闽01行终394号
更新时间:2021-03-29 浏览次数:204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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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闽01行终394号
【裁判摘要】
(1)原审法院查明:......2016年5月24日,被告作出长环保罚字[2016]12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5月26日,被告向原告长乐市潭头鼎亨塑料加工厂送达处罚决定。原告不服,于2016年11月28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长乐市潭头鼎亨塑料加工厂所作的长环保罚字[2016]12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原告法定起诉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2016年11月26日为星期六,是法定节假日,故应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即2016年11月28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对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主张原告超过起诉期限,不予采纳。
【裁判摘要】
(1)原审法院查明:......2016年5月24日,被告作出长环保罚字[2016]12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5月26日,被告向原告长乐市潭头鼎亨塑料加工厂送达处罚决定。原告不服,于2016年11月28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长乐市潭头鼎亨塑料加工厂所作的长环保罚字[2016]12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原告法定起诉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2016年11月26日为星期六,是法定节假日,故应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即2016年11月28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对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主张原告超过起诉期限,不予采纳。
文章摘要2:
【解读】不服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