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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浙台行终字第186号

更新时间:2021-03-29   浏览次数:272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浙台行终字第186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上诉人温岭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温岭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温岭市工业城二期用地范围房屋迁建补偿安置办法》的相关规定不作为认定本案被诉土地行政审批行为合法的依据。对于上诉人郑某某提出的一并审查上述两份规范性文件并依法确认其不合法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已对该两份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并在裁判理由中作了阐述,上诉人郑某某认为一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的理由不成立。但一审法院认为该两份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上诉人郑某某不适用,在表述上有所不当,本院予以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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