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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3)柯行初字第8号

更新时间:2021-03-29   浏览次数:286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3)柯行初字第8号
【裁判摘要】被告作出收回原告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行为,但未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或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情形之一的证据,原告称被告具体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理由成立,要求撤销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认为被告行为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合法,事实不清,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称其对原告作出收回国有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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