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镇行初字第3号;(2012)浙甬行终字第58号
文章摘要:
——企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须告知劳动者并听取其意见
【裁判要旨】企业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并不意味着不会对劳动者产生不利影响。虽然按照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但工伤认定涉及劳动者重要权益,按照正当程序原则,劳动部门应当告知劳动者提出异议和证据的权利,在听取意见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案号】(2012)甬镇行初字第3号;(2012)浙甬行终字第58号
【裁判要旨】企业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并不意味着不会对劳动者产生不利影响。虽然按照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但工伤认定涉及劳动者重要权益,按照正当程序原则,劳动部门应当告知劳动者提出异议和证据的权利,在听取意见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案号】(2012)甬镇行初字第3号;(2012)浙甬行终字第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