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行监字第730号
更新时间:2021-04-06 浏览次数:227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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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行监字第730号
【裁判要旨】安全事故报告行政批复的可诉性及其合法性审查——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2条规定,对安监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作出的批复,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判决。
【裁判要旨】安全事故报告行政批复的可诉性及其合法性审查——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2条规定,对安监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作出的批复,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