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杨某某诉某某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备案登记案 更新时间:2021-04-07 浏览次数:2640 次 标签: 【行政审判案例第122号】 文章摘要: 【解读】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属于可诉行政行为:(1)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实际是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对业主委员会是否依法成立、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等一系列事实及法定要件的确认,其结果对业主委员会或其他利害关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可诉行政行为;(2)行政主管机关超越权限对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应当依法撤销其备案行为。 文章摘要2: 目录 1案情 2审判 上一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2001)松行再初字第14号 下一篇: 【笔记】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