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周某某等与某某市房产管理局等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 更新时间:2021-04-08 浏览次数:3135 次 标签: 【行政审判案例第47号】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行政机关履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具有可诉性——房管局是本区域内的法定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机关,房管局依据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义务,是房管局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且房管局在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时,未扩大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亦未造成他人损害。根据《批复》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文章摘要2: 目录 1案情 2审判 上一篇: 【笔记】行政辅助行为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 下一篇: 【笔记】原行政机关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