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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杨某某诉某省国土资源厅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更新时间:2023-07-25   浏览次数:2586 次 标签: 【行政审判案例第85号】 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性 过程行为可诉性 程序性行为可诉性 政府信息公开 更改、补充告知 受案范围

文章摘要:

【解读】政府信息公开中作出的更改、补充告知函行为性质之判断及司法审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而作出更改、补充告知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除外。

文章摘要2:

【注解】(1)政府信息公开中作出更改、补充告知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2)但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具有行政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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