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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地点规则

更新时间:2021-01-10   浏览次数:4337 次 标签: D603 D607 【标的物交付地点】 【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文章摘要:

【问题】交付标的物地点如何确定?
【解答】根据民法典第603条之规定:
1.按照约定交付地点交付: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
A.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
B.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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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回目录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地点,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按照约定地点交付规则 回目录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2.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

约定不明时推定交付地点规则 回目录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

1.依照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确定(协议补充→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仍不能推定的,适用法定地点交付规则: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仅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买受人自行负责运输、出卖人送货上门的情形排除在外)。

A.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B.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订约时知道标的物的地点、出卖人营业地。

A.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

B.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在约定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且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下,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出卖人完成发货义务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六百零三条【标的物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零七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八条 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旧)

  第十一条【标的物需要运输】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7.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特定地点风险转移规则】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交付的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五条【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