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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8365号

更新时间:2023-06-01   浏览次数:211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8365号
【裁判摘要】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属于”新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对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和审判监督程序中依法提供的新证据作了规定。通常认为,该条第三项规定的“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系指原告或者第三人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无法取得或者还没有出现的证据,即基于不可归责于原告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发现的证据。从本院组织的询问情况看,《靖边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大桥畔J49G058018)系由再审申请人从靖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取。对于该图,本案并无证据显示再审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经取得或者应当能够取得而未取得。在本院组织的询问中,再审被申请人及冀某某等人对该图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故该图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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