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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5)行提字第1号

更新时间:2021-04-28   浏览次数:229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5)行提字第1号
【裁判摘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应当载明上述必要内容。如果行政机关没有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仅仅向当事人出具罚款证明,且未向当事人告知前述必要内容;致使当事人无从判断。当事人因此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文章摘要2:

【解读】因行政机关原因致使当事人无从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复议前置的,当事人未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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