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8)闽行再终字第2号
更新时间:2023-07-06 浏览次数:308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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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复议机关未遵循法定期限的行为不拘束人民法院对行政纠纷起诉期限的认定
【裁判要旨】复议机关未依《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受理案件并作出复议决定,不拘束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起诉期限的认定。利害关系人即使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经审查若属逾期起诉且无正当理由,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解读】当事人已经超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即使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当事人的行政复议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裁判要旨】复议机关未依《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受理案件并作出复议决定,不拘束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起诉期限的认定。利害关系人即使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经审查若属逾期起诉且无正当理由,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解读】当事人已经超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即使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当事人的行政复议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文章摘要2: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8)闽行再终字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