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行政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行监字第957号

更新时间:2021-04-29   浏览次数:428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行监字第957号
【裁判摘要】公告送达的行政行为起诉期限起算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根据上述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以公告方式送达,无需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程序,向每一户被征收人逐户送达。只要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公告,即视为征收决定已经送达每一户被征收人;征收决定公告中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即视为全体被征收人已经被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