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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一般条款内容

更新时间:2021-01-10   浏览次数:2798 次 标签: D596 【买卖合同条款】

文章摘要:

根据《民法典》第596条之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1)标的物的名称;(2)标的物的数量(包括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3)标的物的质量(品种、规格、品质等级、型号、级别等);(4)标的物的价款(价金);(5)履行期限(包括交货时间和付款时间);(6)履行地点和方式;(7)包装方式(包装物品或包装物;包装标的物的操作过程);(8)检验标准和方法;(9)结算方式(现金结算、转账结算);(10)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11)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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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596条之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1)标的物的名称;(2)标的物的数量(包括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3)标的物的质量(品种、规格、品质等级、型号、级别等);(4)标的物的价款(价金);(5)履行期限(包括交货时间和付款时间);(6)履行地点和方式;(7)包装方式(包装物品或包装物;包装标的物的操作过程);(8)检验标准和方法;(9)结算方式(现金结算、转账结算);(10)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11)其他条款。

买卖合同的一般条款 回目录

1.标的物的名称;

2.标的物的数量(包括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3.标的物的质量(品种、规格、品质等级、型号、级别等);

4.标的物的价款(价金);

5.履行期限(包括交货时间和付款时间);

6.履行地点和方式;

7.包装方式(包装物品或包装物;包装标的物的操作过程);

8.检验标准和方法;

9.结算方式(现金结算、转账结算);

10.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11.其他条款。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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