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2010)南行初字第3号;(2010)锡行终字第0043号 更新时间:2021-05-03 浏览次数:1683 次 标签: 确认无效判决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律的规定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剥夺,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生效,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应适用确认无效判决。 【案号】(2010)南行初字第3号;二审:(2010)锡行终字第0043号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2362号 下一篇: 《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