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鄂民申2132号
更新时间:2021-05-05 浏览次数:383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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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鄂民申2132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关于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规定,系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而福银小额贷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不适用该条款。原判决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有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关于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规定,系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而福银小额贷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不适用该条款。原判决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有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