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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民初字第0015号;(2014)苏民终字第0009号;(2014)民申字第1876号

更新时间:2023-07-05   浏览次数:266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公司对外担保合同中相对人负有形式审查义务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十六条属于管理性規定,不能仅据此认定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无效。其明文的公示宣告效力,产生相对人的形式审查义务。未履行形式审查义务的,不属于善意相对人,法律不予保护。
【案号】一审:(2013)扬民初字第0015号;二审:(2014)苏民终字第0009号;申请再审:(2014)民申字第18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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