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行政经典案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渝行终715号

更新时间:2021-05-07   浏览次数:3783 次 标签: 异议前置程序

文章摘要:

【案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渝行终715号
【裁判摘要】对投标人违法行为的投诉不必然属于对评标结果的投诉,二者不能混淆,不能因诉求取消中标资格就直接判定为投诉中标资格;对评标结果的投诉适用异议前置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该条设置了对评标结果不服的异议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该条确立了评标结果投诉前的异议前置制度,对评标结果不服,投诉前应当向招标人先行异议。招标人、评标人或投标人甚至其他相关人员的行为均有可能成为引发对评标结果不服的原因,将五十四条第二款异议前置的适用范围限定为投诉人对招标人或评标人的行为不服进行投诉的情形,与立法本意不符,本院予以指出。
【摘要】本案中,《投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规定,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自行声明是否存在涉诉和涉仲裁情况,如声明与实际不符,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中冶建工集团向招标人提交了《投标文件》信誉声明,并声明:“自2012年1月1日其至今,我公司未被有关行政部门暂停投标资格,也无行贿犯罪记录;在近年来履行施工承包合同中,没有发生诉讼和仲裁案件”。根据《招标文件》的上述规定,涉诉情况系由投标人自行声明,非评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所能审查的范围。因此,中冶建工集团的隐瞒行为与评标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四川朝元建筑公司对隐瞒行为的投诉不属于对评标结果的投诉,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人认为本案属于对评标结果的投诉,应当异议前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