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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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供电义务 回目录
1.供电人应当按照供电标准安全供电:
(1)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
(2)约定安全供电:是指供电人和用电人所达成的合同约定的供电质量标准。
2.供电人违反标准供电(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
中断供电通知义务 回目录
1.通知义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1)中断供电是指人为必须的断电:即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而中断供电。
(2)供电设施是指供电人保证供电的基础设施和管理设施。
(3)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A.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B.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
2.赔偿责任:供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断电时及时抢修(非修复)义务 回目录
1.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
2.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从事高空高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适用民法通则还是电力法的复函》(2000)法民字第5号)规定,应适用电力法特别法规定,即由于不可抗力或用户自身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电力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一条【供电人的安全供电义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二条【供电人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三条【供电人的抢修义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合同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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