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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0282民初4525号

更新时间:2021-05-15   浏览次数:369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0282民初4525号
【裁判摘要】借新还旧是指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原贷款的行为。本案中,腾飞公司陈述其先向飞卓经营部及高宏加工厂借款用于归还原贷款,农商行再向其发放新贷款,此行为系先归还旧贷款,再发放新贷款,并不符合借新还旧的情形;丰峰公司、钱某某、闵某某抗辩称农商行及腾飞公司恶意串通,骗取其提供担保,缺乏事实依据;钱某某、闵某某在保证人处签字确认,应对其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明知且确认;综上,本案所涉借款并非不存在借新还旧及欺诈情形,对丰峰公司、钱某某、闵某某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文章摘要2:

【解读】2017年宜兴法院金融审判十大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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