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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益捐款保管和使用规则

更新时间:2021-01-10   浏览次数:174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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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益捐款的保管和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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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益捐款的保管和使用规则 回目录

1.教育等机构以特定人的名义发出募捐倡议后:

(1)在三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社会募捐法律关系;

(2)所得捐款只能用于受赠人,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2.社会公益捐款的受赠人依法对捐款享有收益的权利;

3.但如果该捐款是附条件或者附义务的,则受赠人在享有捐款受益权同时,不得违反捐款人为捐款所设定的合理条件或者义务。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杨尔特诉礼泉县教育局、礼泉县教育工会给付募捐款纠纷案

【判决时间:1997.12.23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年第1期】

【裁判摘要】教育局教育工会以特定人的名义发出募捐倡议后,在三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社会募捐法律关系,所得捐款只能用于受赠人,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提示】社会捐赠募集人只将募捐款中的部分付给受益人,其余部分挪作他用,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摘要】社会募捐的法律关系中的募集人,受捐赠人的委托有权管理、监督特定捐款,也有按捐赠人的意愿,将捐赠款交与受益人用于特定目的义务,以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受益人有权接收这笔捐款,也有义务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这笔捐款。募集人在明知受益人仍需社会援助的情况下,凭借暂时占有这笔捐款之机,违背捐赠人的意志,只将募捐款中的部分付给受益人,其余部分挪作他用,其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实属不当。

【裁判意见】募捐人、捐赠人和受益人三者之间形成了社会募捐的法律关系。

·蒋鲜丽诉陈马烈、《家庭教育导报》社返还公益捐赠纠纷案

【判决时间:2002.9.19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4期】

【裁判摘要】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赠与合同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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