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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民再125号

更新时间:2021-09-16   浏览次数:4459 次 标签: 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违法行为 非法行为 不受法律保护 合作经费 合作费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民再125号
【裁判摘要】案涉《补充协议》并未明确讼争18万元的款项性质,而根据创志公司一审庭审陈述“该补充协议是2015年签订的,当时××省公安厅四期网络建设项目预算金额为1024万,提交××省财政厅预算未通过,后来由原告的法人找到其哥哥张某某......,才顺利招标,并由被告顺利中标并施工,后原、被双方协议给予原告30万相关的合作经费”,上述陈述已自认违法,双方据此而订立的《补充协议》不具有合法性,创志公司不得因违法而得益,其诉请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驳回诉讼请求)。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