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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晋民申3025号

更新时间:2021-05-19   浏览次数:380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晋民申3025号
【裁判摘要】二审法院于2018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庭前于2018年3月20日及3月23日两次通过法院专递邮件方式向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的再审申请人许某发送开庭传票,但均被以“无人认领”为由退回原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许某经该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及第九十一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之规定,且二审法院在未合法传唤再审申请人的情况下缺席判决,许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十)项的有关规定,本案应予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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