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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86号

更新时间:2023-06-10   浏览次数:4418 次 标签: 一事不再理 诉讼时效中断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86号
【裁判要旨】
(1)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确定被告向原告履行款项给付,此系被告应尽的法律义务,若被告仍对该处理结果不服,其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主张权利,而无权另行提起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要求的新的诉讼请求,系构成“一事不再理”。
(2)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时陈述“我方保留追究其赔偿损失的权利"的,并非明确肯定地要求对方履行赔偿义务,故该事项并不构成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摘要】
(1)诉讼时效期间不从其“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而从其“实际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至2016年11月16日其提起本案诉讼之日,当时法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也已届满。而康尔森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在北京三中院开庭时所陈述的“我方保留追究其赔偿损失的权利",并非明确肯定地要求北方律所履行赔偿义务,故该事项并不构成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2)《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而在此之前康尔森公司的起诉已罹于两年的诉讼时效,康尔森公司的时效利益事实上已经享有完毕,北方律所已经确定取得了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康尔森公司的时效利益不因《民法总则》的施行而重新激活,北方律所的抗辩权亦不因《民法总则》的施行而消灭,因此本案不适用《民法总则》的三年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

文章摘要2: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5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