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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渝02民终465号

更新时间:2021-05-28   浏览次数:269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渝02民终465号
【裁判摘要】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部分投标热放弃投标、内定中标人的,构成串通投标——上诉人鲁某某与被上诉人帅某某、王某之间约定中标人、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等行为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文章摘要2:

【解读】(1)一审诉讼请求:判决帅某某、王某返还欠款21.3万元,并承担资金利息6475.20元;帅某某、王某负担诉讼费。(2)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鲁某某通过借用帅某某、王某持有的六家建筑公司的资质,间接参与投标,以达到最终承包工程的非法目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并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鲁某某在间接串标过程中向帅某某、王某支付的21.3万元,该费用不合法,依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其损失应由鲁某某自己承担。因此,鲁某某请求帅某某、王某返还欠款21.3万元,并承担资金利息6475.2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鲁某某的诉讼请求。(3)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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