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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闽03民终2186号

更新时间:2021-05-28   浏览次数:282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闽03民终2186号
【裁判摘要】多个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载明的MAC地址或加密锁序列信息一致,可以认定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视为串通投标——各方当事人对“龙泰园林公司和龙冠建设公司的电子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清单的加密锁序列信息相同(同为:AE2F01000000D9A2)"的事实并无异议。长安保险公司、龙泰园林公司与壶山自来水公司的争议,实质上可归纳为“加密锁序列信息相同能否认定为串标"。双方当事人对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项的文本内容均无异议,但长安保险公司、龙泰园林公司主张招标文件发布在先,指导意见制定在后,故本案不能适用指导意见。壶山自来水公司主张指导意见制定在先;龙泰园林公司投标在后,故本案应当适用指导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为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应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适用民事证据规则进行。不同招标人制作的投标报价清单,其电子文件的加密锁序列信息相同,因加密锁序列为16位符号组成,根据日常经验和生活常识,可以排除偶同的概然性,进行形成投标报价清单为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并经复制形成的内心确信。因投标报价清单属于电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结合以上证据、常识、规定,无论指导意见是否适用,任何理性自然人均会得到“加密锁序列信息相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视为串通投标"的逻辑结论,故应认定龙泰园林公司的行为构成串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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