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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渝01民终6308号

更新时间:2021-05-28   浏览次数:1533 次 标签: 异常一致

文章摘要:

【案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渝01民终6308号
【裁判摘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排版、报价。错误等异常一致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由于“串通投标”的意思表示一般具有隐秘性且主观意图较难证明,因此,串通投标的证明标准应为高度盖然性标准。本案中,华侨城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开标顺序为陆公园一标段、陆公园二标段、水公园一标段、水公园二标段,而中景公司与深圳市圭派主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时选择并非第一顺序开标标段的陆公园二标段作为首标段制作投标文件,又在后续其他标段的编制过程中均出现相同复制错误的概率极小,中景公司关于其与深圳市圭派主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文件中出现相同的错误未能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华侨城公司的招标文件中亦载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应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故一审法院认定中景公司存在与深圳市圭派主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串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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