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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渝04民终579号

更新时间:2023-03-25   浏览次数:3631 次 标签: 围标

文章摘要:

【案号】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渝04民终579号
【裁判摘要】招标文件可以约定投标人有串标围标、向评为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时使用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并不排斥招标人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本案中,舟白中学发布的招标文件规定,经查实围标串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这一规定与标准文本的内容并不抵触,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条款。投标保证金是对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违约或使用不正当手段的约束,故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保证金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

文章摘要2:

【案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渝民申3008号
【摘要】围标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围标通常的表现形式有:一家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企业“陪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几率;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同盟",轮流坐庄,以排挤其他投标人;个别项目经理和闲散人员同时挂靠若干家投标单位投标,表面上是几家单位在参与,实际上是一人在背后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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