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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更新时间:2021-06-12   浏览次数:2055 次 标签: 行政处罚委托 委托行政处罚

文章摘要:

行政处罚的委托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将其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有关组织,由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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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委托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将其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有关组织,由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回目录

1.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1)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只能依法在其法定权限内进行委托:

A.行政处罚的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明确依据;

B.委托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C.委托的范围只能限于行政机关的法定权限。

(2)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书面的方式,并载明委托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

(3)受委托事实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且符合法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不能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责任 回目录

1.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3.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转委托权: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解读】受委托组织超出委托的范围实施行政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受委托人承担。

受托组织条件 回目录

1.受委托组织主体的公共性要求: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解读】将原“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修改为“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取消了被委托组织必须为事业组织的限定,扩大了受委托组织的范围。

2.受委托组织工作人员资格条件要求: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3.受委托组织技术条件要求: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解读】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符合法定条件,该委托行为属于滥用委托权,受委托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条D18【委托实施处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新增规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 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备注】(1)将原第1款“法规或者规章”修改为“法规、规章”、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2)新增第2款规定;(3)将原第3款“其他任何组织”修改为第4款“其他组织”。

  【解读】(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不能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D19【受托组织的条件】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 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备注】(1)将原第1项“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修改为:“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改变只有事业单位可以作为受委托组织的规定,即公用企事业单位都可以作为受委托组织);(2)第2项增加“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明确要求工作人员具有行政支付资格);(3)删除原第3项“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

  【解读】第1项规定“机构条件”、第2项规定“人员条件”、第3项规“技术条件”。

  【链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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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字号】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0)台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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