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行政处罚限制
更新时间:2021-06-12 浏览次数:884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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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精神病人及限制性精神病人处罚的限制分为:(1)不予行政处罚(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2)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3)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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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予行政处罚: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1)不予行政处罚;
(2)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2.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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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D26【精神病人及限制性精神病人处罚的限制】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备注】增加“智力残疾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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