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行政法专题精解   

行政处罚时效

更新时间:2022-11-02   浏览次数:3080 次 标签: 追责时效 处罚时效 非法占用土地处罚时效 行政处罚追诉期限

文章摘要:

行政处罚时效:(1)基本追诉时效为2年;(2)长期追诉时效为5年(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3)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文章摘要2:

目录

行政处罚时效 回目录

1.基本追诉时效为2年: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被发现的判断标准:

A.原则上是以行政机关是否已经立案为标准;

B.虽然没有正式立案,但已经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初步的调查取证的,也属于对违法行为的发现。

【解读】(1)违法行为在发生的2年内已被行政机关发现,但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查获或者违法行为故意逃避行政处罚在2年后被行政机关查获,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不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在2年内发现违法行为并立案后,在2年期限届满后发现自己无管辖权的,移交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不能视为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责时效;(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的精神,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发现时效以举报时间为准。

2.长期追诉时效为5年: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1)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

(2)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

【解读】即使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只能适用2年追责时效而不能适用5年追责时效。

3.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可以对违法行为追责时效单独作出规定,不受2年、5年期限的限制。

(1)短于2年时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第1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2)长于2年时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6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解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该规定并非“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该违法行为仍然应当适用2年追责时效规定而非5年追责时效规定。

行政处罚时效起算 回目录

1.违法行为成立之日清算: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2.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如连续闯红灯;本质上是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是指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发生之后,该行为及其造成的不法状态一直处于不间断的持续状态(如违法建筑一直持续存在;本质上是一个违法行为,只是处于不间断的持续状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超过追责时效的违法行为即使进行了立案,行政机关也应当终止调查并撤销案件。

陈其象律师提示2:非法占用土地超过2年可以进行处罚 回目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土地权利人以土地管理部门超过两年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2)《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36条(原29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D29【处罚的时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解读】(1)基本追诉时效为2年;(2)长期追诉时效为5年。

  【链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受案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非法占地处罚时效】土地权利人以土地管理部门超过两年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旧法条 回目录

《行政处罚法》(2009)

  第二十九条【处罚时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浙江锦亚建设有限公司、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临海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浙10行终218号

【裁判摘要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对各行政监督机构具有普遍适用性。

【裁判摘要2】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在2013年2月1日参加临海市博物馆、城市规划展览馆项目招投标活动中采用虚构业绩的方式取得第二中标候选人资格的违法事实清楚。被上诉人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发现上诉人违法行为的时间为临海市四建公司的投诉时间即2013年2月4日,故该违法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被上诉人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根据临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在履行立案、调查、告知、听证等程序后,作出临建稽罚决字[2016]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上诉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18519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量罚得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被上诉人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未对上诉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故并不违反上述规定。被上诉人临海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临政复决字[2016]35号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解读1】(1)行政处罚的立案时间不等同于该处罚指向的违法行为的发现时间;(2)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就某一具体个案所作出的法律解释均可在同类案件中援引适用。

【解读2】基本案情:(1)原告在2013年2月1日参加招投标,并于当日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2)2013年2月4日临海市四建公司向临海市招投标管理站投诉,认为原告申报业绩沁阳市广场名居工程5某楼不存在,项目负责人业绩造假;(3)2013年2月26日临海市招投标管理站因原告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作出取消原告第二中标候选人资格处理决定;(4)2016年1月28日,第一被告根据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对原告在招投标过程中虚构业绩违法行为决定立案查处,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罚款处罚决定。

·葫芦岛市司法局、赵某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辽14行终101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明确“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发现时效以举报时间为准",该举报时间是对发现时间进行列举的例外情形,即与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机关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只要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均可视为“发现"的情形相同。发现律师违法违纪行为是否应当进行行政处罚,亦应当考虑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的时效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所规定的是发现的情形,并没有规定发现律师违法违纪行为必然引起行政处罚的结果,该规定并未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两年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只要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且无法律法规规定除外情形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本案王某某因其女儿王某涉嫌犯罪委托律师赵某作为王某辩护律师,并分别签订两份委托代理合同,至2014年11月25日双方实际履行了合同内容,至此该两份委托代理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即至2014年11月25日赵某与王某某所签订2014年3月30日的律师委托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其律师代理行为已经终了。2018年8月王某某以赵某于2014年3月30日的委托代理存在违法收费问题,向葫芦岛市司法局进行举报,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所规定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追诉期限,亦没有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

·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农业农村局、旅顺北海工厂化海水鱼养殖场农业行政管理(农业):其他(农业)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9767号

【裁判摘要】违法行为持续存在的情况下行政处罚时效从终了之日起计算——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北海养殖场2010年8月的违法行为包括围海和填海两部分,旅海执处罚〔201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仅对围海行为进行了处罚,对填海行为未进行处罚,对填海面积及上述围海、填海行为是否占用他人海域或公共海域亦未进行测量和认定。002号处罚决定的作出依据为大连宇翔测绘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出具的《旅顺北海工厂化海水鱼养殖场在北海海域违规填海测量技术报告》,其测量结果数据包括北海养殖场2010年8月围海、填海的面积,且北海养殖场海域内有历史遗留原防波堤,而002号处罚决定对于这些情形均未进行扣减或修正,故002号处罚决定对于违法事实认定不清,应予以撤销。其次,因北海养殖场的案涉违法行为从2010年开始持续存在,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之规定。一、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002号处罚决定超过两年处罚期限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住建部与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处罚类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京行终1904号

【裁判摘要】关于追诉时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计算。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2〕20号),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因其带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应当认定其行为有继续状态,应当自纠正违法行为之日起计算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本案中江苏中建公司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和违法事实至事故发生时始终存在,应从事故发生时计算追诉时效。江苏中建公司关于其2015年7月后即未参与过项目建设,应当视为行为终了的主张不能成立。事故发生后,江苏中建公司的违法事实即被发现并接受调查,住建部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并不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规定。

·苏某某与龙岩市新罗区地方税务局等处罚上诉案

【案号】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闽08行终59号

【裁判摘要】税务行政处罚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联系本案而言,2013年10月9日上诉人以扣缴义务人名义向新罗区地税局白沙分局申报纳税人苏××股权转让收益个人所得税税款239.683463万元,填写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于当日以纳税人苏××的名义交纳了个人所得税239.683463万元。新罗区地税局白沙分局于当日出具了一张税种为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给上诉人。至此,上诉人向苏××支付完毕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含代扣税款290.75万元),印花税1.5万元。也就是说,上诉人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应为2013年10月9日,至今未超过前述法律规定的五年时效,上诉人主张超过行政处罚法二年时效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阴某某、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豫行再61号

【裁判摘要】违反规划行为只要没有办理规划许可其违法行为就一直处于继续状态,而不是单指建造行为构成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其中违法行为继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发生后,该行为及其造成的不法状态一直持续。具体到本案,本案涉及的是规划类处罚,违法行为是指没有办理规划许可构成违法,而不是单指建造行为构成违法,只要违法行为人没有办理规划许可,其违法行为就一直处于继续状态。阴××关于行政处罚超过处罚时效的观点不能成立。

·贵州省大方县馨原食品有限公司与大方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上诉案

【案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黔高行终字第28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上诉人馨原食品公司在未经有审批权的土地主管机关审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以及没有办理任何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即进行了圈地占用搭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受到处罚。对上诉人提出“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上诉人即使有违法行为,也不应该受到行政处罚”的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土地权利人以土地管理部门超过两年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函(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请示)》进一步明确:“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据此,大方县国土局对馨原食品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未超过追诉时效

·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苏06行终266号

【裁判摘要】上诉人的案涉违法建设行为虽然已经实施完毕,但该行为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仍然处于继续状态,只要该建筑未被拆除或依法采取改正措施,该影响就始终存在,故应认定为未超过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否则,如果对此类违法建设情形适用两年的追究时效,那么,本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就可能因其在建设完毕两年内未被查处,而成为合法建筑,这显然违背行政处罚法关于追究时效规定的本意,也必将导致城乡规划管理的混乱或虚无。

上一篇: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下一篇: 行政处罚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