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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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1)“行政处罚没有依据”应当理解为没有“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全然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法律上找不出任何依据)而非“事实依据”。
【解读1】要求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已经达到“重大且明显违法”的程度。
(2)实施机关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A.行为主体根本就不是行政主体;
B.行政主体超越了行政职权作出行政处罚。
【解读】要求违法达到“重大且明显违法”的程度。
2.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陈其象律师提示:行政处罚无效情形(“重大且明显违法”程度是判断行政处罚无效根本准则) 回目录
(1)行政处罚没有依据;
(2)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不具行政主体资格:
(3)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仅限于“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的情形。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D3.2【行政处罚无效】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备注】原第3条第2款:“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解读】行政处罚无效:(1)行政处罚没有依据;(2)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不具行政主体资格;(3)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仅限于“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的情形。
【链接】《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75条、第76条。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确认判决】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七十五条【确认无效判决】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第七十六条【确认违法、无效判决的补充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