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自行履行
更新时间:2021-06-14 浏览次数:136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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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自行履行:(1)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履行;(2)罚款延期或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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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罚款延期或分期缴纳: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了对当事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且已经生效;
(2)当事人缴纳罚款存在困难;
(3)当事人提出申请;
(4)行政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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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D44、D52【履行义务及分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备注】原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