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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义贷款合同

更新时间:2021-01-13   浏览次数:221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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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的合同属于无权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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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一种法定证件,以他人身份证贷款实施的是一种代理行为。

2.借款期限届满后,身份证持有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表明其予以追认,应认定借款合同有效。

——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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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废止】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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