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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所为民事行为

更新时间:2021-01-13   浏览次数:264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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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经常以职能部门的名义办理与分支机构已签订的借款合同有关的各种业务的,应当认定该职能部门的行为对分支机构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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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回目录

如果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经常以职能部门的名义办理与分支机构已签订的借款合同有关的各种业务的,应当认定该职能部门的行为对分支机构有约束力。

金融只有总行才具有法人资格 回目录

金融机构法人的所有民事活动并非都以法人名义进行,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都由总行行使和履行并不现实,实务中都是由其分支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根据总行的授权授信进行。

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职能部门代理权,或者知道职能部门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而不作反对表示的,相对人若为善意且无过失 回目录

1.构成授权型表见代理;

2.金融机构职能部门的民事活动效果归属于法人或者分支机构。

根据诚信原则,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对其职能部门对外进行民事活动不反对或者默认的 回目录

1.应认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2.事后不能因为对其不利就以未经授权为由表示反对。

——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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